首页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一编 汇票 第九章 成套汇票和副本 第一节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一节 第一编 汇票 第九章 成套汇票和副本 第一节 成套汇票 第六十四条 汇票得开立两张或两张以上同样的汇票。 第六十五条 就成套汇票中的一张汇票付款,即解除责任,即使汇票上并无对一张付款而使其他各张失效的规定。但受票人对未收回而已承兑的各张汇票仍应负责。 第六十六条 将一张汇票送请承兑的当事人,须在其他各张上注明占有该张汇票的人的姓名。该人有义务将该张汇票交于另一张汇票的合法持票人。 第六十七条 每一汇票持票人有权作成该汇票的副本。 第六十八条 副本须注明占有正本票据的人的姓名。该人有义务将正本票据交于汇票副本的合法持票人。 第九章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