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每一汇票持票人有权作成该汇票的副本。

缮制副本须与正本内容一致,并记载正本上的背书和所有其他事项。副本应注 明录自正本的何处为止。

副本得与正本同样方式背书和以“担保付款”保证之,其效力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