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将一张汇票送请承兑的当事人,须在其他各张上注明占有该张汇票的人的姓名。该人有义务将该张汇票交于另一张汇票的合法持票人。

如该人拒绝交出,持票人在拒绝证书作成并载明下列事项前,不得行使追索权 。

送请承兑的该张汇票经其要求,未获归还;

未能根据另一张汇票获得承兑或付款。 第二节 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