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副本须注明占有正本票据的人的姓名。该人有义务将正本票据交于汇票副本的合法持票人。
如该人拒绝交出,持票人在拒绝证书作成并载明正本经其要求未获归还前,不 得对在副本上背书或以“担任付款”保证的人行使追索权。
如正本票据上的缮制副本前的最后一个背书后载有“此后仅在副本上所为的背 书方为有效”字样或相同含义者,正本上后加的背书无效。
如该人拒绝交出,持票人在拒绝证书作成并载明正本经其要求未获归还前,不 得对在副本上背书或以“担任付款”保证的人行使追索权。
如正本票据上的缮制副本前的最后一个背书后载有“此后仅在副本上所为的背 书方为有效”字样或相同含义者,正本上后加的背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