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汇票得开立两张或两张以上同样的汇票。
票据文字中须载明各张的编号;如未编号,每张汇票应视为单独的汇票。
未注明为单张汇票的汇票持票人,得自行负担费用而要求交付两张或两张以上 汇票。为此目的,该持票人应向其直接前手背书人请求;前手背书人有义务协助依 次向其背书人直至出票人提出请求。背书人有义务在成套新开立的各张汇票上再为 同样的背书。
票据文字中须载明各张的编号;如未编号,每张汇票应视为单独的汇票。
未注明为单张汇票的汇票持票人,得自行负担费用而要求交付两张或两张以上 汇票。为此目的,该持票人应向其直接前手背书人请求;前手背书人有义务协助依 次向其背书人直至出票人提出请求。背书人有义务在成套新开立的各张汇票上再为 同样的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