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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质监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受交通部委托,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如下: 第二十五条 受交通部委托,交通部派出机构设立的质监站的主要职责如下: 第二十六条 地方质监机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参照质监总站的主要职责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质监机构履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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