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受交通部委托,交通部派出机构设立的质监站的主要职责如下:

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负责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

负责管辖范围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

负责管辖范围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资质管理;

检查水运工程参建单位的资质,组织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水运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已完工的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

负责已竣工验收的水运工程的质量评定;

组织或参与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受理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控告、检举;

参与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