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受交通部委托,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如下:
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承担质监站及质监人员资质的考核、发证及业务指导;
负责对水运工程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
承担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机构及人员的资质管理及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的管理;
负责水运工程质监人员、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管理;
承担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
承担国家和部属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重点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组织或参与部级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审核工作;
参与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受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控告、检举,参与重大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布水运工程质量动态信息;
承办交通部委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