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三章 质监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质监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地方质监机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参照质监总站的主要职责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