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质监机构履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监督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缺陷可以责令改正;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