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控告、检举。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