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资质监管 第二十八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负责。 第二十九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不得指派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 第三十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可根据需要在水运工程现场设立工地试验检测室,并对工地试验检测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负责。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未取得《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未经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授予试验检测业务的工地试验检测室,所出具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数据或者报告,不得… 第三十二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为用户依法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及工地试验检测室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每间隔二年审验一次。 第三十六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取得《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后,达不到规定的资质条件、试验检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认定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得… 第三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遗失的,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30日后,可向原认定机关申领新证。 第三十八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应当自解散或者被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认定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十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