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资质监管 第三十六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资质监管 第三十六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取得《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后,达不到规定的资质条件、试验检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认定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进行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整改无效的,由认定机关收回《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并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