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资质监管 第三十七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资质监管 第三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遗失的,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30日后,可向原认定机关申领新证。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