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资质监管 第三十八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资质监管 第三十八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应当自解散或者被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认定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