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资质监管 第三十一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资质监管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未取得《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未经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授予试验检测业务的工地试验检测室,所出具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数据或者报告,不得作为评定水运工程质量、鉴定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和验收水运工程的依据。 任何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不得向社会提供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