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九章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九章 第九章 标准翻译出版 第五十五条 水运工程标准的翻译出版,应按照国际技术交流和开拓境外业务实际需要,由标委会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标准翻译项目的立项申请、预审和专家评审均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要求进行。其中标准翻译立项预审和专家评审的重点应为立项的必要性、翻译单位及主要人员的能力条件、翻… 第五十七条 标准翻译和审核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十八条 标准翻译应当按翻译工作大纲、标准翻译、翻译稿审核、翻译文本审定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五十九条 标准翻译工作大纲(或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工作内容、翻译和审核组组成及分工、进度计划、提交的成果、质量要求、经费使用计划主要翻译和审… 第六十条 标准翻译应按批复的工作大纲要求完成标准的翻译和校对工作。标准的翻译文本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六十一条 翻译稿审核实行主审负责制,当安排多人审核时,应明确一名主审。翻译稿审核工作宜采用函审与召开小型审核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审核时应对照标准原文对翻译稿的译文完整性,内… 第六十二条 翻译文本审定和报批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第六十三条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翻译文本由交通运输部审批和发布。在发布公告中应明确以中文版为准。 第六十四条 国外标准的翻译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