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标准翻译应按批复的工作大纲要求完成标准的翻译和校对工作。标准的翻译文本应符合下列要求:

标准译文应完整。标准的前引部分、正文部分、补充部分均应全文翻译,不得误译、缺译、漏译、跳译。

标准译文应忠实原文,力求准确,术语和符号应当统一,确保外文译本内容与中文版本一致。

强制性条文译文必须采用黑体字。

对我国特有、直译较难的词、句的翻译,可加译注。

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