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翻译文本审定和报批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翻译组根据审核组的审核意见,对翻译稿修改完善后,形成翻译文本。

标准翻译文本经翻译小组组长签字后,连同其他报批文件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

标准翻译文本的报批文件应包括翻译文本、翻译工作报告、翻译稿审核意见各一式2份,以及电子文本1份。

翻译文本的审定工作由标委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定后,应当提出审定报告。

翻译文本审定后,由翻译单位以公文的形式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报送翻译文本报批文件。报批文件应包括报送公文、翻译工作报告、翻译文本、审核和审定意见等一式2份,以及电子文件1份(光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