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三章 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四节 第三章 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一条 在乘船港不办理船票的签证改乘手续。旅客要求变更乘船的班次、舱位等级或行程时,应先行退票并支付退票费,再另行购票。 第五十二条 旅客在旅行途中要求延程时,承运人应向旅客补收从原到达港至新到达港的票价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客船满员时,不予延程。 第五十三条 对超程乘船的旅客(误乘者除外),承运人应向旅客补收超程区段最低等级票价的200%的票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 第五十四条 旅客在船上要求升换舱位等级时,承运人应向旅客补收升换区段所升等级同原等级票价的差额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 第五十五条 持低等级半价票的儿童可与持高等级船票的成人共用一个铺位。如持低等级船票的成人与持高等级半价票的儿童共用一个铺位,由承运人对成人补收高等级与低等级票价的差额款,并… 第五十六条 在乘船港,旅客可在规定时限内退票,但应支付退票费。 第五十七条 在乘船港退票的时限规定为: 第五十八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的外,旅客在中途港、到达港和船上不能退票。 第五十九条 包房、包舱、包船的包用人可在规定的时限内要求退包,但应支付退包费。 第六十条 退包的时限规定为: 第六十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退票或退包,承运人不得向旅客收取退票费或退包费: 第六十二条 在春运等客运繁忙季节,承运人可以暂停办理退票。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