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章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存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填报信用信息时违反信用承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记入其信用信息,并予以公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 第三十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机构未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允许,私自将共享的全国水利监管平台的信用信息转交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或者其管理的信用平台、网站不及时更… 第三十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在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故意不履行承诺等情形的,由处罚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在全国水利监管平…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运行维护单位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