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在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故意不履行承诺等情形的,由处罚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公示3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公示期间不得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