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运行维护单位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要求报送、归集、公示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虚构、篡改、违规删除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非法获取、出售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未依法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

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其他违法违规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