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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水利行业其他业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领域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管〔2019〕30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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