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机构未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允许,私自将共享的全国水利监管平台的信用信息转交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或者其管理的信用平台、网站不及时更新撤销、修改、修复信息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