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 第十九条 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实施失信惩戒,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的明确规定为依据,依照《全国失信惩戒措…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公示的受到行政处罚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 全国水利监管平台撤销、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等工作中,应依法依规建立并应用信用承诺制度,将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的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信息,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