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等工作中,应依法依规建立并应用信用承诺制度,将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的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信息,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有严重失信信息或者曾经作出过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信息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有严重失信信息或者曾经作出过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信息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