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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修复,是指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因失信行为受到一定期限约束,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后向处罚机关提出申请,由处罚机关按规定审核同意后,通过采… 第二十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 第二十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信息修复遵循以下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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