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复 第二十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修复,是指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因失信行为受到一定期限约束,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后向处罚机关提出申请,由处罚机关按规定审核同意后,通过采取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等方式,帮助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限制、恢复信用的活动。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