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在水利建设领域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时,提供优先或加快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
在水利建设监督检查时,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
在实施水利建设领域优惠政策措施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在水利建设领域评先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在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发包和市场交易时,鼓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给予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减免、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等优惠。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