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实施失信惩戒,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的明确规定为依据,依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实施失信惩戒,还应依照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