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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负责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或委托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 第三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评价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随机抽样核查,每年核查次数不少于2次,核查比例不低于5%。必要时可到信用评价机构现场开展核查。 第三十一条 信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信用评价工作,3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参与信用评价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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