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信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信用评价工作,3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并予以公告:
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违反独立性要求和保密规定的;
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承诺、保证评价等级的;
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评价标准和程序,且拒不整改的;
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
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收取费用的;
因重大过失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监管的。
信用评价机构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