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评价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随机抽样核查,每年核查次数不少于2次,核查比例不低于5%。必要时可到信用评价机构现场开展核查。

信用评价结果抽样核查的准确率不得低于95%。准确率低于95%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机构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措施:

90%≤准确率<95%之间的,责令整改;连续责令整改2次的,责令停止信用评价工作,3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

准确率<90%的,责令停止信用评价工作,3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