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三章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气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是被申请人;对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书面申请,也可以采取口头申请。 第十六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以外的其他职能机构收到气象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及时将其转送气象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反映,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