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