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气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气象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气象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气象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