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反映,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气象主管机构予以受理;必要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