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以外的其他职能机构收到气象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及时将其转送气象行政复议机构。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气象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