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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气象行政处罚。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 第十条 气象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管辖。下列气象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第十二条 对超出管辖范围,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气象主管机构管辖或者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按照规定填写案件移送书。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对气象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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