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对气象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采取的改正措施;
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情节。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制定气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采取的改正措施;
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情节。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制定气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