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气象主管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