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气象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管辖。下列气象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个人合作违法从事气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对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违法发布、传播气象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发布、传播信息者所在地或者危害结果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