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