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气象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需要迁建气象台站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并对其他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迁建气象台站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五条 拟迁新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向受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第七条 迁建气象台站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 第八条 申请迁建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 第九条 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内。 第十条 申请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 第十一条 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作出准予其他气象台站迁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审批材料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为三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中注明行政许可有效期的截止时间。申请人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完…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如果申请内容有变更,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从事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新址建设工程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的申请,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业务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迁建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和国家一般气象站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址与旧址之间进行至少一年的连续对比观测。 第十八条 新址正式启用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业务规定。 第十九条 新址启用和对比观测完成之前,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要求严格保护旧址的气象探测环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职权,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