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迁建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迁建其他气象台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申请迁建其他气象台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