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五章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行政检查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民航行政机关或监察员在行政检查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该级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投诉,该级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应依据有关规定认… 第三十四条 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处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将在行政检查工作中了解到的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向他人披露的,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 第三十六条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或阻挠监察员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根据情节和产生的后果,由民航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