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或阻挠监察员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根据情节和产生的后果,由民航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