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将在行政检查工作中了解到的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向他人披露的,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