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处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隐瞒被检查人违法情况的;

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政检查程序实施检查行为的;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